黑建设〔202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化解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等安全风险,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9日
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妥善解决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治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属地政府责任,全面抓总,完善措施,协调推进,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2.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正视现实、因地制宜,兼顾合法性与现实可能性,采取“一案一策”的方法,合理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3.坚持从旧从简。按照工程开工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并简化审查程序、审查要件、验收手续,科学破解整改难题。
4.坚持底线思维。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态度,严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防范底线,最大限度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12月底前,基本解决涉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二、整治范围与任务
(一)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以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对未履行消防设计验收手续的,主要通过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人防技防措施,强化建设工程火灾风险防范。
(二)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以后至2020年5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和备案的建设工程。主要整治以下问题:
1.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
(1)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的。
(2)消防设计未经依法验收合格的。
2.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
(3)消防设计、验收未经依法备案的。
三、制定政策措施
(一)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以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各市(地)政府制定公布建设工程使用消防安全人防技防等管理措施,并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整治责任,加强本行业内建设工程使用消防安全管理。
(二)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以后至2020年5月31日之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各市(地)政府参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指南》(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整治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四、时间和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市县政府全面动员部署、落实部门责任分工、确定工作推进方案,组织调查摸底,形成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录入和上报相关信 息。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各市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摸底问题清单、整治台账和整治措施要求,督促责任主体加快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应当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地)住建局组织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验收,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验收结果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在2024年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自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交通、水利、应急、通讯、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政策措施,落实部署摸底、集中整改、检查验收三个阶段任务,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改、工信、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应急、通讯、消防救援及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导本行业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必要的经费予以支持。
(三)分类施策整治。各市(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案一策”方式分类推进整治。通过补充相关设计审查验收资料、部门联审会签、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加强人防技防管理、责任主体承诺等有效途径提高整治效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投诉监督渠道,解决好群众信访问题。各市(地)政府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落实整治任务的监督检查,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整治专项行动的督导和定期通报。
附件:1.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指南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流程导图
附件1
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指南
一、落实责任主体
(一)由原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
(二)原建设单位已丧失法定主体资格的,可由现有产权人按自愿原则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
二、适用技术标准
(三)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但未验收的,按原设计采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四)有工程消防设计但未完成审查的,可按当时消防技术标准整理、完善消防设计,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完善消防设计的责任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五)未进行消防设计或主要文件不齐全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按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设计,需要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完善的,整改后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三、要件从简从易
(六)以不关联建设工程的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建筑设计和开工等前置审批手续为原则,仅对消防设计存在的审查、验收和备案问题实施整改。
四、简化办理程序
(七)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住建部门应简化程序与要件,并可以同步进行。
(八)未履行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的。责任部门可按照住建部门现行规定进行备案。对责任主体出具备案达标承诺的,住建部门可暂不通过服务系统抽查核验,待检查验收阶段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抽查核实。
五、容缺补短防范
(九)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可先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缺陷是否可以通过工程改造达到消防验收标准做出技术评估,并对可通过工程改造达到验收标准的提出改造意见。
(十)建设工程实施工程改造后可以达标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改造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十一)建设工程采取工程措施也无法整改达标的、且暂无法停止使用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明确消防安全定期巡查监管责任单位,指导责任主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
(十二)属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违建拆除和老旧小区改造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相关工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六、处罚适用情形
(十三)责任主体能够按要求补办消防审查、验收和备案手续并按时整改合格的,属地住建部门可对其依法免于处罚。
(十四)责任主体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拒绝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整改信息共享
(十五)对工程消防设计整改后形成的审查图纸、验收报告、备案材料、承诺书等资料,属地住建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
(十六)各部门专项整改行动重要信息,要按照整治工作规定,及时推送同级牵头部门汇总和上级主管部门。
注:本指南中“适用技术标准”的界定时间以建设工程开工相关证明材料标注时间为准,第(四)、第(五)项中可按当时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或补充设计的适用情形仅限于此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